校内各单位、机关各部门:
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中个人信息的处置,明确信息化建设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要求,避免个人信息处置不当造成师生、学校及其他相关部门、人员利益受损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要求,根据国标《GB/T35273-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》及公安部《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指南》意见,特制定本办法。经2019年6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,现予以印发,自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《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(试行)》
2019年7月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