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内各单位、机关各部门:
为加强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,推动学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,发挥数据资源在学校“双一流”建设和“三全育人”综合改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,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学校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,依据《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5〕50号)、《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》(教厅发〔2018〕1号)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、制度及规范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对《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办法》(大工校发〔2017〕24号)进行了修订,经2019年6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,现予以印发,自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办法》(大工校发〔2017〕24号)自行废止。
附件:《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办法(修订)》
2019年7月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