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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内网站(域名)管理办法
2020-05-19     (点击: )

大工办发[2014]19号

第一条为加强校内域名管理,规范校内域名使用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要求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大连理工大学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(CERNET)网络中心正式注册的域名是,该域名依法履行了备案手续,备案号为辽ICP备05001357。

第三条域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(以下简称网信中心)负责管理,为全校提供本域下的域名服务,域名对应的IP只能是校园网IP地址,不对校外IP地址提供服务。

第四条域名的使用对象是校内各单位,暂不面向个人提供服务。

第五条域名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方面,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发布,不得用于商业或其他盈利目的,不得用于所申请用途之外的用途。

第六条域名的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则,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,不得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。域名使用中如有违反本规定的,网信中心有权停止服务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,由使用方自行承担责任。

第七条域名的命名可由26个英文字母(不区分大小写)、数字(0-9)以及连接符“-”组成,完整的域名长度不超过25个字符。

第八条域名的命名应符合网站用途,不得有过多偏离,不得使用带有侮辱、歧视、暴力、色情等违反道德、法律法规含义的字母、字符及数字组合。网信中心接受针对上述情况的投诉,经确认后网信中心有权关闭域名服务。

第九条域名的注册、变更对应的IP地址、注销都应向网信中心申请,申请必须经使用方所属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,然后由网信中心审核、备案并处理。

第十条域名注册须如实登记网站负责人、网站管理员,且上述人员必须是校内在职教工。登记的人员、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,应由网站负责人或管理员及时通报网信中心更改登记信息。

第十一条域名的注册、变更IP、注销等申请需参照网信中心公布的相关业务流程进行,网信中心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。

第十二条域名不得转让,只能先将原域名注销,再由其他单位重新注册新域名。

第十三条域名在6个月内一直未使用的,网信中心有权将其注销。

第十四条域名使用方应及时缴纳域名服务费,对于欠费超过3个月的,网信中心有权停止服务。

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网信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